租期内,房屋的使用权归租客,所有权人的进入受到限制;同时,租客对合理范围内的看房也有配合义务。双方各有边界,本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与实务中的常见做法。

文中涉及窗口、材料、时限的部分,以办理时当地主管部门的实际口径为准。

一、法律依据:三条

1. 租出去的房子,使用权归承租人

《民法典》第708条规定,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。保持“符合用途”通常包含承租人能够不受不当打扰地使用房屋。

2. 租住的房间属于“私密空间”

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,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。第1033条明确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人不得进入、拍摄、窥视他人的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。

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居住权利人。未经同意进入,或带中介、看房人进入,以及拍摄屋内情况,都可能涉及这一条。

3. 情节严重的,可能超出民事范畴

《刑法》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的相关责任,这里的“住宅”包含租住的房屋。此外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也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列为治安违法行为。

日常看房一般不会达到这个程度,但这是判断权利边界的参考依据。

二、分三种情况

情况1:合同里没有约定

如果合同未作约定,房东带人看房需要与承租人协商,承租人同意方可进入。

司法实践中有相关判例:有法院因出租人多次指示中介入户而支持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;也有法院驳回了出租人要求租客“无条件配合看房”的诉讼请求。

情况2:合同里写了“必须配合带看,否则视为违约”

此类条款多由一方预先拟定。《民法典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是: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是否构成无效条款,需由法院结合具体内容认定。

即便合同中有此约定,承租人仍可就不合理的要求提出异议,例如临时通知、夜间带看、一日多次等。

情况3:合同里写了,而且写得具体、有边界

例如:“租期届满前30日内,出租人可带看房屋,须提前24小时通知承租人,每周不超过2次,每次不超过30分钟,时间为9:00—20:00,承租人应在场。”

这类约定明确的条款一般具有约束力,承租人应按约配合。将规则在签约时写清楚,通常比事后协商更高效。

三、“合理”的常见标准

法律未规定具体数值,以下是实务和行业惯例中常见的参考尺度:

维度 通常视为合理 通常视为不合理

提前通知 提前24小时以上 人到门口才通知

时段 白天约定时段,如9:00—20:00 夜间、午休、清晨

频率 每周1—2次 单日多次、连续多天

时长 每次20—30分钟 长时间停留、反复来看

是否在场 承租人在场 要求外出时留钥匙在门口等处

拍摄 只拍房屋结构和固定设施,避开私人物品 拍摄衣物、床铺、证件等

事由 招租、售房、必要检修 无明确事由

其中,“要求外出时把钥匙留在门口”的做法存在明显安全隐患,建议谨慎对待。

四、几种例外情形

1. 紧急情况

如水管爆裂、漏电、燃气泄漏、渗漏影响楼下等危及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情形,出租人可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处理,事后应及时告知。

2. 必要的维修

对于事先通知且确属必要的维修,承租人一般应予配合。可提前确认维修内容、人员及大致时长。

3. 承租人自身有续租意愿

此时适当配合看房有助于维持良好的租赁关系,便于后续沟通。

五、房东要卖房,租客的两项权利

1. 买卖不破租赁(《民法典》第725条)

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。新业主承接原合同的权利义务,不能仅因房屋出售要求租客搬离或涨租,除非合同另有约定。

2. 优先购买权(《民法典》第726条)

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,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。承租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,视为放弃。若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,承租人可依第728条主张赔偿(但不影响其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效力)。

这两项规定意味着,房屋出售过程中需要承租人的配合。相关的时间安排、搬离宽限期等事项,双方可以协商。

六、以“不配合看房”为由扣押金,站得住吗

《住房租赁条例》规定,出租人收取押金的,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、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;除合同约定情形外,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。

押金的主要用途是抵扣欠租、赔偿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坏。“不配合看房”通常不在约定扣减情形之列。已有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判决退还押金。

实务建议:

沟通尽量留文字记录。微信、短信记录可作为凭证。

交房当天留存房屋状况影像。从门口到各房间逐一拍摄。

到期无正当理由不退押金的,可向住建部门投诉、拨打12315,或向法院起诉。小额诉讼程序较为简便,诉讼费较低。

七、给房东的几条做法参考

签约时约定看房条款。明确提前通知时间、每周次数、时段及承租人是否在场,后续执行会更顺畅。

集中时段带看。例如集中在某日下午一次安排多组,减少对承租人的打扰。

给予适当补偿。如减免几天房租、承担一次保洁费用或在续租时维持原价,成本通常低于房屋空置的损失。

出售前询问承租人是否购买。这既是法定义务,也可能缩短交易周期。

避免自行开门进入。先敲门、等待回应、承租人在场再进,可减少多数纠纷。

不拍摄承租人私人物品,不随意传播屋内影像。

八、漳浦本地的两点提示

1. 自建房、民房的口头约定较多。

本地部分出租房为自建房,合同较为简略,甚至仅有口头约定。这类房源建议在交定金前,将“能否看房、如何看房”等内容书面确认。

2. 老小区、楼梯房带看需注意影响。

楼道较窄、邻居较多,集中带看可能扰民。承租人有权要求控制人数和时长。

九、小结

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和正当的招租、售房需求,同时负有事先通知的义务;

承租人享有居住安宁权和隐私权,可以拒绝不合理的要求,也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配合;

合同是将双方权益都落到纸面上的工具。

签约前可以问一句:“以后您要卖房或重新出租,看房怎么安排?”

愿意谈清楚并写下来的,后续沟通成本通常较低;对“我的房子我想什么时候看就什么时候看”这类答复,建议提前评估风险后再决定是否签约。

 

作者 房宏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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